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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监查员主要是负责核实受试者的权利和健康是否得到了保护◆■■■◆◆,所报告的试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GCP要求。
问:除临床试验方案外,E6指导原则还对研究者手册进行了介绍,何为研究者手册■■,其作用是什么?
如果正在研究已上市产品的新用途(即新适应证),应当特别准备一份关于该新用途的IB。IB至少应当一年审评一次◆★◆,必要时按照申办者的书面程序修改。根据新药的发展阶段和得到的有关新资料,或许需要更频繁地进行修改★★■。但是,依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如果有关的新资料很重要,在将其列入修改的IB之前,需要通知研究者、IRB/IEC或管理当局。
答◆★◆◆:申办者应当建立一个系统的、优化的■■★、基于风险的方法来监查临床试验。可以选择现场监查、现场监查与中心化监查相结合,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只做中心化监查。现场监查是在临床试验实施的中心进行。中心化监查是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远程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并经过培训的人员来完成,如数据管理员◆★◆■◆、生物统计师◆★■。中心化监查程序是对现场监查的补充,能够降低现场监查的范围和频率,并能帮助区分可靠数据与可能不可靠的数据。
稽查的目的是要保证临床研究高质量地实施★★★◆,同时还要符合试验方案■◆★★■◆、SO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稽查是质量控制的一部分★★■◆★,稽查部门是完全独立于项目之外的,所以稽查员不能是临床试验项目管理团队中的人员★■■★。申办者应当指定一个独立于临床试验/体系的人实施稽查。相反,监查员可以是临床研究系统之内的人。监查员由申办者指定,是申办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应当受过培训■■★◆◆◆,掌握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相关知识以及法律规定。
E6指导原则中描述的是IB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资料并为其编排提出建议。可以预料的是,可用到的资料类型和范围将随试验用药品的开发阶段发生变化。如果试验用药品上市,并且它的药理学为广大医学从业者了解,可能就不需要一本详尽的IB■◆★◆◆■。若管理当局许可,可以选择一本基本的产品资料手册,包装说明或标签,只要它们包括试验用药品最新的◆◆◆■■、综合性的、详细的各方面的资料。
答:研究者手册简称IB,其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其了解方案的许多关键特征的基本原理并遵循这些关键特征■◆◆★◆★,如剂量、剂量频度/间隔■■、给药方法和安全性监查程序■◆◆★。IB也提供关于临床试验期间对研究对象临床管理的见解★★★◆★★。资料应当以简明◆■■◆、客观◆■◆■■、非宣传性的形式◆◆◆★,使医生或潜在的研究者了解手册的内容★★★★,对于所提议试验的合理性做出无偏倚的风险—利益评价。因此◆★■,合格的医学人士一般会参加IB的编写◆◆★◆,但是IB的内容应当得到产生所描述数据学科的认可■■。
答:监查者在每一次进行试验单位现场访问或与试验有关的交流后★■★◆◆■,应当向申办者递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日期、地点、监查者姓名◆★、研究者或所接触的其他人员姓名、监查者检查内容的摘要■◆■■◆、监查员关于有意义发现/事实的陈述、偏离和不足◆★◆、结论、已采取的或将采取的措施■◆★,和(或)为保护依从性建议的措施★◆。申办者对监查报告的审评和随访应当有申办者指定的代表做成文件。
答:申办者或数据的其他拥有者应当保留申办者方有关试验的所有基本文件★■;申办者应当保留所有申办者方的◆■■◆★、与产品被批准和(或)申办者打算申请批准国家的适用管理要求一致的基本文件;如果申办者停止一个试验用药品的临床研究(如某个或所有适应证、给药途径或剂型),申办者应当保留所有申办者方的基本文件至正式停止后至少两年,或与适用管理规定一致;申办者应当书面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关于记录保存的要求,当试验相关记录不再需要时应书面通报研究者/研究机构。
E6指导原则中给出了监察员的17项基本职责,包括核实研究者是否遵循已批准的方案◆★◆■、每个受试者参加试验之前是否已经签过书面的知情同意、报告受试者招募的进度与质量◆★■◆★、保证源文件和其他试验记录是准确的★◆、完整的、保持更新并都适当存储等。
答◆★◆■★:申办者负责向研究者提供试验用药品★◆;在得到全部所需要文件(如机构审评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和管理当局的批准/赞成意见)之前不得向研究者/研究机构提供试验药物◆◆■■★★;申办者应当保证试验用药品(包括活性对照品和安慰剂)按照适用的GMP生产,编码和标签的方式应适合于保护盲法★◆;申办者应当确保书面操作程序包含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遵循的关于试验用药品的处理和储存的说明及其文件;申办者要确保按时将试验用药品送达研究者■★■★◆★,还要保存试验用药品的运输、接收、分发◆■★、收回和销毁记录◆■■★;采取步骤以保证试验用药品在整个使用期内的稳定性。